一、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0日,吴某某在《合作声明》中签字确认,吴某某与广东宇**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文合作经营的工程项目,工程费用实际付出3095916.06元,项目亏损691628.05元,经三方协商同意,亏损部分由三方承担,其中吴某某负责承担230000元。由于工程费用实际付出3095916.06元为广东宇**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而吴某某一直没有支付该笔应承担亏损款项230000元。黄某某为广东宇**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2021年2月1日,黄某某与吴某某合意将吴某某所欠的亏损款230000元转为借款,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吴某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向黄某某借到了230000元,借用时间10个月,分10个月期限还清,每个月在15日至20日前还款24600元(含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起),逾期还款的,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按照LPR4倍计收逾期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调解过程
此案件分配给广州市天河区信诚法律服务调解中心陈始土调解员进行调解,陈始土调解员收到此调解案件后**时间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得知双方为工程合作伙伴,因项目亏损转为借贷关系,只是吴某某一直想催促第三个合伙人预收了工程款部分归还而一直未能支付双方确认的23万元款项,得知此信息后,陈始土调解员联系双方进行了线下调解,在陈始土调解员的组织下,原吴某某双方在信诚法律服务调解中心调解室一进行了线下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都予以认可案件数额,*后确定方案为吴某某于每月还款不少于7000元且在两年内还清,黄某某不追究利息,但在调解时吴某某提出黄某某作为法人的公司(广东宇**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委托函给吴某某,吴某某要去追索第三个合伙人的赔偿责任,此时陈始土调解员说明,追索第三个合伙人的赔偿责任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和本案无关,吴某某可以保留此权利,但是吴某某一直不肯签订调解协议,后来在调解员的协调下,说服双方友好的进行以后的项目合作,弥补此项目带来的损失,双方在思量过均同意调解员的意见,故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
三、 案例分析
经过此案件的调解,认为大多数民间借贷的纠纷案原吴某某双方都是朋友、亲戚、合伙人等关系,调解成功几率很大,只要把握住双方关注的重要问题,就能成功完成调解,化解矛盾,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案例编写人、调解员:天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陈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