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被告欧阳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在交警协调下被告欧阳某向原告(死者家属)支付费用人民币4.3 万元。本次交通事故认定欧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慧玲无责任。
欧阳某在中国平*****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处投保,本次纠纷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交警主持调解的情况下未能达成一致,三原告以欧阳某为、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请诉讼。
二、 调解过程
接受案件调解委派后,本人仔细分析了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精神抚慰金30万请求过高,其他各项诉讼请求比较合理;证据方面本案中三原告分别为死者丈夫、女儿、母亲,仍需进一步提供亲属关系说明三原告即是死者所有的继承人。
对案件的资料有了初步的分析后,本人先与原告方沟通:一、本人希望该案调解,但是主要尊重原告的调解意愿;二、基于本人对交通事故的经验,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都需要补充亲属关系证明。原告诉说因其岳父已去世几十年,后死者与母亲又迁移到广州居住,所以现在居住的居委、街道和派出所,均无法出具证明。对此,本人建议去其岳父之前居住地开具证明。
接着是和保险公司沟通,其同意在材料齐全后,按精神抚慰金5万的标准赔付。
被告欧阳某方面,本人向其说明:本案交通事故中其承担全部责任并导致对方死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调解对其有好处。经济上来说,调解会对刑事量刑有好处,有机会可以创造很多经济财富;从精神上来说也是对对方的一种补偿。被告当即表示非常认可。
综合各方当事人情况,本人再和原告多次沟通,陈述了被告愿意调解的态度及诚意,*终原告同意调解。
三、 案例评析
本案的调解过程,本人认为整个过程中对原告是以心换信,从其情感和需求出发,对被告是以理服人,从经济、精神上向被告说明承担经济责任的好处。*终双方的矛盾迎刃而解。
案例编写人、调解员:天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王兰